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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进入立项审查阶段

作者: 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2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2

本报讯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章立项论证办法》的规定,北京市文物局已将《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立项申请函提交市政府法制办,现已进入立项审查阶段。6月21日上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持、市文物局承办召开了《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立项论证研讨会。市规划、市住建委、东城区文化委员会、通州区文化委员会、两家大型国企的代表及法律、文物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王荣梅副主任主持,市文物局向德春副局长首先就地下文物保护立项报告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其后,王荣梅向与会人员介绍了立法的相关程序和下一步起草思路。区县文委代表、企业代表和专家提出,在起草阶段,要重点解决大型基本建设的界定、考古介入的时机和阶段、确立土地联席会议形式等问题。

  与会的代表及专家,均认同《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了几点具体意见:第一,关于考古介入阶段,应该提前介入,而不应该等到真正施工的阶段再介入。前期介入的时间点,应在地面上不存在建筑物时,或者建筑物拆掉以后,建设单位施工建设之前。这项工作最好由文物部门主动来做。第二,考古经费建议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从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拨给文物部门。这样,文物部门会事先获得一笔能够主动安排的经费,前期介入就有资金的保障。经前期勘探,可进行建设的再进行招拍挂,企业取得使用权后,在施工时,不必再办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古调查和勘探的手续,对于企业来说也更方便、更高效。第三,关于补贴方面的建议,如开工后发现文物,需要原址保护,涉及工程取消时,就是行政法上征收和征用的问题。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如果施工中发现地下遗址或者埋藏物并需要原址保护时,就是典型的因行政需求而进行的征收,应征收后直接补偿。如果因为考古发掘耽误了工期就是征用的问题,耽误了工期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可以考虑建立补偿制度。第四,地下文物保护法规中应有“提示”内容,不仅要提示企业,重点要对建筑工人等一线施工人员进行提示,使之知晓如何保护地下文物。

  最后,王荣梅进行了总结,她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对拓宽立法思路提供的指导,为下一步完成立项审查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接下来,将根据论证会的意见,进一步做好立项论证工作,尽快启动《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