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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视角看德治法治

作者: 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04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04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道德和法律各自的局限性以及两者之间互补相济的关系。它对于我们在今天恰当地看待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就是普通的平民百姓,而大夫则是贵族。按照唐代的孔颖达《礼记正义》的说法:“‘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礼记正义》又说:“‘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其贤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可见,传统社会是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的,对于老百姓需要以法治之,而对于贵族则需要以德治之。现代社会没有这样的等级区分,所以德治和法治不再分属于不同社会阶层,而只是治理同一个社会的不同方法罢了。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德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一样,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功能上都是有其各自限囿的,它们都不是万能的,而是都有失灵的地方。当法律失效的时候,道德就派上了用场;反过来也是一样,当道德失灵的时候,法律的不可替代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法律并不能代替道德,家长里短很难诉诸法律来解决,俗语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再如文人打官司,抄袭剽窃之类的文坛纠纷,即使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外行的法官恐怕也难明就里、明断是非。人世间许多事情难以通过法律来化解,只能靠道德来调节和约束。

一个社会,倘若离开了道德的信仰,完全诉诸法律调节,决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律总是有自己的盲区。过分崇拜法律的人往往以为一个社会只要立法充分了,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这就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

据《圣经》记载,使徒保罗说过一段耐人寻味的话:“法律降临,为的是增加犯罪。”其实这也就是老子所谓的“法律滋彰,盗贼多有”的那个道理。为什么说“法律滋彰,盗贼多有”呢?因为法律对人们的约束,说到底超不出利害的权衡,就像荀子所说的“两害相权择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法律使人们在守法与违法之间的博弈中做出权衡和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它所采取的不过是以毒攻毒罢了。董仲舒说得好:“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汉书·董仲舒传》)。以法制恶,与其说是抑制了人们的功利心,倒不如说是利用了人们的功利心更恰当些。

倘若离开了人们的德性自觉基础上的自我约束,即使法律多如牛毛、汗牛充栋,也难以形成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离开有效监督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而监督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无缝隙、全息性的,它总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盲区和死角。据美国官方前些年提供的数据,美国的律师人数约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这从一个侧面透露出美国司法制度何其发达。但吊诡的是,美国的犯罪率迄今依然居高不下。完全诉诸法律,无异于饮鸩止渴。

法律的遵守,不可能通过人的自律。法律无法使人们达到“慎独”境界。这也就是一部法律倘要有效地执行,为什么绝对不能离开有效监督的原因。法律若要有效地实施,就不能不依赖于强有力的监督,倘若监督者本身出了问题,一切就都形同虚设了。最为可怕的是,法律的失灵往往源自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共谋”。

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批评法家重法轻德的极端主张时指出:“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此种偏颇,正是片面夸大法治的弊端所在。德治与法治两相比较,还是德治略胜一筹。因为道德能够使人达到“慎独”的境界,而法律的约束则无此能力,也无此效果。从长远着眼,只有道德教化,才能收到“绝恶于未萌,起教于微眇”(《汉书·贾谊传》)的效应。在一定意义上,道德是预防性的,它着眼于人的私欲之未萌;而法律是事后约束性的,具有滞后性。此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这里,实际上比较了法治与德治的优劣高下。在孔子看来,一个社会的治理,倘若仅仅诉诸法律,虽然能够使老百姓避免犯罪,但是却无法使他们有羞耻感。如果用道德来教化老百姓,那么他们就不仅会自知羞耻,且能自觉地恪守规矩。显然,就此而言,德治比单纯的法治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一般地说,德治和法治应该双管齐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是在不同的社会状况下,又应该有所倚重。当一个社会的道德出现滑坡、诚信发生危机,特别是存在集体堕落的情况下,就必须把法治摆在特别突出的地位,否则就难以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效地遏制并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在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仅靠呼唤人的良心发现,恐怕于事无补,因为这无异于缘木求鱼、一厢情愿。打个比方,德治就类似于中医疗法,而法治则类似于西医疗法。急症宜采取西医方法,因为它见效快,疗效显著;缓症宜采取中医治疗,它起效周期长,但疗效稳定,不宜复发。发生了急症,中医往往是“远水不解近渴”。所以,出现道德急剧滑坡,除了强化必要的道德教育之外,必须果断地优先采取法治的办法,强迫人们弃恶从善。惟其如此,才有可能挽救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给人们以向善的信心。

总之,只有德法互补,相机突出重点,方能共同襄成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全治理之道,也才能达成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者:何中华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