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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23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23

鲁政发〔2008〕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宏伟目标。我省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文物资源积淀丰厚,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繁重。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为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风貌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造成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盗窃文物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等。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加强文物保护,繁荣文物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事先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的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支付。

  要充分认识大遗址在我省经济、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城市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因大遗址保护的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审定前,须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坚决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乱拆、乱建、乱改行为。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民居等街区,以及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应划定保护区域,树立保护标志。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传统街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并事先征得城建、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省政府将撤销或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镇)或历史文化街区称号,并依法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文物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同时也要注重合理利用,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级政府要重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文物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博物馆建设的规划,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富有鲜明特色的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历史名人纪念馆、陈列馆等,不断丰富和完善全省博物馆体系。当前要认真做好省博物馆新馆建设和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免费开放工作。

  以文物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文化服务业。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集中资金、加大投入、讲求效益,对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名胜区,应当健全完善文物保护措施,抓紧整修开放。已建成或拟建的文物景区,要注意保护或恢复其历史环境风貌,加强环境治理和美化,努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促进文物保护、旅游、经济等多方面协调发展。

  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必须符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标准,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四、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领域的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应当把确保辖区内各类文物的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逐级签订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文物的法人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治安巡逻,适时开展治安清查,及时清除犯罪隐患。对发生的文物犯罪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侦破,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

  五、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着力推进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大力推进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战略工程。要通过文物普查,进一步掌握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全省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及时划定和公布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标志碑;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完备的保护记录档案。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省完整的可移动文物资源档案数据库。要依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大投入,完善技防、物防建设,提高自防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对负责监督、指导的文物单位拟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级别,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要监督、指导文物保卫单位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治安保卫力量;要依法加强对文物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和防范漏洞,确保文物安全。

  着力实施“文化载体建设工程”,强化文物维修保护力度。要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工程规划,集中资金和人力,以排除重大险情为目标,以抢救濒危文物为重点,加强文物本体保护。积极做好配合重点工程和经济建设项目的考古发掘工作。

  六、加强领导,开创全省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

  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

  省政府建立文物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和处理全省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建立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文物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文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事、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7〕33号),充分发挥财政的主导作用,积极增加对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的投入。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各地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尤其是文物保护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的部门,增强文物保护力量,负责当地的文物保护、管理、宣传和行政执法工作。要根据文物工作的特点,注重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其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努力营造吸引人才、造就人才的条件和环境,全面提高文物工作队伍的素质。

  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动员和吸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