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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公安局----曲阜市文物局关于加强三孔等文物景区管理的公告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2-16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2-16

为加强对三孔等文物景区的保护管理,确保文物安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三孔等文物景区各古建筑、古墓葬、碑刻、石刻、古树名木、展室展品及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二、严禁在三孔等文物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烟、擅自使用明火;

(二)携带燃香、蜡烛、火纸、打火机、刀具和酒类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景区;

(三)在文物、景物、文物标志碑及各类墙体上涂污、刻划、刻字留念;

(四)挪用、损毁避雷、安全消防器材和文物保护设施;

(五)触摸、攀爬文物;

(六)撞靠、击打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和树木;

(七)翻越、损坏围墙;

(八)损坏为保护文物而设立的设施;

(九)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十)穿着轮滑、滑板、钉鞋进入景区;

(十一)携带宠物犬进入景区;

(十二)未经允许操作使用飞行器;

(十三)设置商业广告;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文物管理部门加强三孔等文物景区日常管理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执法查处工作。

四、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的,由文物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